《宣城市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
宣城市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和噪聲污染,維護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宣城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水陽江、滬渝高速、敬亭山(含敬亭山風景名勝區)合圍區域,以及向陽大道(至青弋江大道)、響山路(至青弋江大道)、薰化路(至青弋江大道)、寶城路(至青弋江大道)、日新路(至青弋江大道)、陽德中路沿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
根據城市發展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需要,市政府應當及時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界限,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禁放區域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幼兒園、學校、文化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
(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五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城敬亭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和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履行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組織領導和宣傳發動。
第六條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流動兜售煙花爆竹攤點以及燃放煙花爆竹殘留物破壞環境衛生、毀壞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等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工商質監、環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宣傳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管理工作,利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報、引導勸阻、發現舉報和配合執法等工作。
第七條 在禁放區域內,禁止批發、零售、非法儲存煙花爆竹。
第八條 在禁放區以外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或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經營信息。
第九條 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的職能分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監護人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協調處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